朱德铜像纪念园章程
(草案)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决策机构
第三章 运行及监督机构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征集、保管、使用及处置
第六章 其它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1990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在朱德家乡仪陇县塑一尊朱德元帅铜像,同时修建朱德纪念园。在中、省、地(市)支持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关心支持下,朱德纪念园于1991年7月6日奠基,11月竣工落成,11月22日举行隆重的揭幕典礼。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分别题写了“朱德元帅”“朱德纪念园”,聂荣臻、李先念、杨尚昆、李鹏、乔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为其题词。
纪念园园区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有朱德元帅铜像、朱德生平事迹陈列室、日月山川图、名人题词墙、功勋坊、园名墙、活动陈列室(后设立为张思德生平事迹陈列室)等纪念性设施,与拾级而上的绿化带,松、桂、梅、兰园等交相辉映,构成一处气势恢宏、独特风格的革命纪念建筑。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先后设立了“朱德纪念园”、“朱德铜像纪念园”、“朱德铜像纪念园管理所”管理机构。1997年6月,中宣部将其公布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008年2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将其纳入首批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单位。2019年5月,被四川省教育厅评为“朱德铜像纪念园革命传统研学实践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和保障博物馆纪念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展、朱德生平思想研究宣传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朱德铜像纪念园管理所章程(草案)》。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朱德铜像纪念园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宣传朱德、张思德精神,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保护、征集、保管、研究文物及相关文献史料;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纪念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举办者、决策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仪陇县人民政府。运行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和国家财政支付,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举办者负责本单位人员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朱德故居管理局
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报批、年度财务经费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决策机构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所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支持本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职责。
第十条 举办者、决策机构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运行及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运行及监督机构:朱德铜像纪念园管理所,设所务会,成员3——5人。由举办者组织部门和决策机构聘任的所长、本单位聘任的顾问(担任过本单位领导的老同志、专家学者)、职工代表、社会人士、教育界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所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定业务活动计划;
(四)奖励、处罚人员的提名;
(五)聘任顾问;
(六)罢免、增补所务会成员;
(七)其它需讨论研究的问题。
第十三条所务会每月召开1次会议。所长认为必要时、或2/3所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所务会会议。
第十四条所务会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所长制定人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所务会会议;
(二)检查所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所务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所务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务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所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所务会记录由所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本单位是党委、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职工
第十九条 本单位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或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单位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藏品征集、保管、使用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依法获取文物,主要为征集、购买、以物易物、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立文物库房保管室,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设立文物保护组,负责文保单位、库房保管室、展览陈列室和园区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七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文物藏品之外,本单位的其它资产归设立者所有,本单位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所务会在举办者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所务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所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所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所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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