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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坚决纠正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今年内国务院继《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之后,就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意见》指向明确、针对性强,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对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限期核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文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拆除、迁移文物,过度开发文物资源,致使不少文物受到破坏,甚至损毁消失,给历史文化遗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一些地方违背国有文物的公益属性,将国有文物交由企业作为资产经营牟利,扰乱正常的文物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此,《意见》重申了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要严格审批。《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意见》同时规定,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查处。《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所应承担的具体任务。 

  各级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和把握《意见》确立的各项措施,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抓好文件落实。一是要积极核查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依纪处理。二是要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等制度规范。三是要努力破解旅游等开发建设中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文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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