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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博物馆发展的需要,实现我馆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馆在朱德精神研究和博物馆学方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设立“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加强对学术研究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指导,推进科研队伍建设,促进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  性 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承担学术研究工作管理、科研人员业务水平与业绩的评定与职级确定的权威性咨询机构。

第三章  任  务

  第四条:审议全馆业务、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第五条:对馆内业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建议。

  第六条:审议馆内所有申报国家及地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同时负责审议馆内科研课题申报立项的组织、评审工作,并监督课题的实施,评估科研成果。

  第七条:审议本馆科研人员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出版费用。

  第八条:审议重要的展览立项、陈列大纲及形式设计方案。

  第九条:对馆承担的重点展览和科研课题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条:对馆内重大征集事项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对馆内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业绩提供评估鉴定意见,并对其专业技术岗位职级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负责全馆年度科研成果的审定。

第十四条:完成馆长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由主管办公室、文物科、宣传营销科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名,由文物科科长兼任。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一名委员兼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宣传营销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馆长办公室协助处理会务等事务。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发起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部门内部设立部门学术秘书,协助落实秘书处安排的各项科研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委员一般由馆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担任。人选由各部门推荐,经过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委员任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连任。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报馆长办公会通过,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委员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例会和其他工作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有关科研工作的长期和临时任务。

  第二十六条: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二十七条:如涉及馆内委员的科研立项等相关项目时,本人须回避。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馆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依照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议事规程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遇重大事项,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外聘专家参加会议,参与意见。临时外聘专家享有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等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2017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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